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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將近二十年來,全世界歷經了一次重大的新憲浪潮,
從1989年到1997年,短短的八年之間,在中歐與東歐,
不管是透過制憲或修憲,一共誕生了十二部的新憲法。
以全世界第一部成文憲法─美國憲法為例,這一部憲政的典範,
正是起因於新英格蘭十三州的殖民地脫離大英帝國專制的統治而來。
自此,所有現代民主國家的民主化歷程都是始於對威權的反抗,而完成於一部新憲的誕生。
憲法不但是人民權利的保證書,更是全體國民共同締結的契約書。
當舊有專制獨裁的威權體制崩解之後,代之以「主權在民」的新政治秩序,
如果繼續沿用原有的舊憲法,這不但不合理,也不正常。
台灣身為全球新興民主國家的一員,但卻遲遲無法擁有一部合時、合身、合用的新憲法,
這不但標示著台灣的民主化尚未完成,同時台灣也還不是一個正常而完整的民主國家。
催生新憲絕對不是台灣特有的現象,也不是為了鞏固特定的政權而量身打造,
而是所有新興民主國家在鞏固與深化民主時必經的道路。
更重要的,催生新憲也不是像對岸中國所宣稱的是所謂的「邁向法理台獨」,
而是要透過憲政改造的工程來確認過去二、三十年台灣人民奮鬥而來的民主成果。
修改憲法乃根據憲法規定,對憲法內容進行內容之變更或修訂。
而修憲的發動,儘管有少數特例,如阿爾巴尼亞憲法規定,只有總統有權向國會提出修憲案,
否則依照各國制度設計,國會幾乎是必然的修憲發動機關之一,甚至獨享修憲的提案權。
大部分國家的修憲提案權均專屬於國會,僅能由國會一定人數之同意方能進行修憲。(註一)
部分國家賦予其他提案來源,亦即除了國會,總統、內閣、法院亦有同樣發動修憲的權力。(註二)
其中有些國家之總統有提出修憲案之權力,但最後能否通過仍須由國會或公民複決進行表決。(註三)
觀察各國的制度演變,修憲提案權的歸屬,大致表現出由集中走向分散的趨勢。
早期各國規定的修憲發動來源,大多為國會議員向國會提案,其後總統取得提案權,
再發展為各聯邦政府與憲法法院(或最高法院)也可提案,近期伴隨著直接民權的發展,
人民亦可透過公民連署提出修憲案。反觀我國修憲程序,目前仍由立法院壟斷修憲提案權。
總統雖得就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提出防禦性公投,但僅得於「國家遭受外力威脅,
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得就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其修憲提案權於此明確遭到排除。
對司法機關得否參與修憲之規定更是付之闕如。
此外,憲法僅規定,修憲提案乃經立法院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同意後,
再交付人民公投複決;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亦僅規定人民對憲法修正案,
得被動行使複決權,並未容許人民主動創制或提案複決修憲案。
儘管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使我國修憲提案來源,
原則上應採由國會與人民共享之雙軌制,但實際上法律對於人民如何行使創制、複決權並無明白規定,
長期立法怠惰與國會刻意壟斷,使我國修憲提案型態似有違憲並違背國際民主潮流之虞。
備註
(註一: 例如中華民國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增修條文第12 條)
(註二:例如瑞士有公民連署)
(註三: 南韓的憲法修正案、國民投票案應由國務會議審議。憲法之修正,由國會在籍議員過半數發起,或總統提出。)
參考書目
一: 陳采葳/各國修憲提案權之設計/政策週報(第二十七期)/ 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政策委員會/2006.08.07
二:陳水扁/「憲法變遷與憲政改造」國際學術研討會開幕儀式致詞/中華民國(台灣)總統府/9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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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迎合那綠色偏激又將陳水扁視為無上聖人且激進支持台獨的謝昭男
寫完這份作業後
我深深的覺得
自己成了民進黨的狗.......
噢買尬
真是為了分數不擇手段阿!!!
民進黨的人
講的話真的比唱的好聽
好像都頭頭是道很有道理
卻怎麼看都覺得是歪理
總而言之
是完成了一份作業XD
By Stitch
從1989年到1997年,短短的八年之間,在中歐與東歐,
不管是透過制憲或修憲,一共誕生了十二部的新憲法。
以全世界第一部成文憲法─美國憲法為例,這一部憲政的典範,
正是起因於新英格蘭十三州的殖民地脫離大英帝國專制的統治而來。
自此,所有現代民主國家的民主化歷程都是始於對威權的反抗,而完成於一部新憲的誕生。
憲法不但是人民權利的保證書,更是全體國民共同締結的契約書。
當舊有專制獨裁的威權體制崩解之後,代之以「主權在民」的新政治秩序,
如果繼續沿用原有的舊憲法,這不但不合理,也不正常。
台灣身為全球新興民主國家的一員,但卻遲遲無法擁有一部合時、合身、合用的新憲法,
這不但標示著台灣的民主化尚未完成,同時台灣也還不是一個正常而完整的民主國家。
催生新憲絕對不是台灣特有的現象,也不是為了鞏固特定的政權而量身打造,
而是所有新興民主國家在鞏固與深化民主時必經的道路。
更重要的,催生新憲也不是像對岸中國所宣稱的是所謂的「邁向法理台獨」,
而是要透過憲政改造的工程來確認過去二、三十年台灣人民奮鬥而來的民主成果。
修改憲法乃根據憲法規定,對憲法內容進行內容之變更或修訂。
而修憲的發動,儘管有少數特例,如阿爾巴尼亞憲法規定,只有總統有權向國會提出修憲案,
否則依照各國制度設計,國會幾乎是必然的修憲發動機關之一,甚至獨享修憲的提案權。
大部分國家的修憲提案權均專屬於國會,僅能由國會一定人數之同意方能進行修憲。(註一)
部分國家賦予其他提案來源,亦即除了國會,總統、內閣、法院亦有同樣發動修憲的權力。(註二)
其中有些國家之總統有提出修憲案之權力,但最後能否通過仍須由國會或公民複決進行表決。(註三)
觀察各國的制度演變,修憲提案權的歸屬,大致表現出由集中走向分散的趨勢。
早期各國規定的修憲發動來源,大多為國會議員向國會提案,其後總統取得提案權,
再發展為各聯邦政府與憲法法院(或最高法院)也可提案,近期伴隨著直接民權的發展,
人民亦可透過公民連署提出修憲案。反觀我國修憲程序,目前仍由立法院壟斷修憲提案權。
總統雖得就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提出防禦性公投,但僅得於「國家遭受外力威脅,
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得就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其修憲提案權於此明確遭到排除。
對司法機關得否參與修憲之規定更是付之闕如。
此外,憲法僅規定,修憲提案乃經立法院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同意後,
再交付人民公投複決;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亦僅規定人民對憲法修正案,
得被動行使複決權,並未容許人民主動創制或提案複決修憲案。
儘管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使我國修憲提案來源,
原則上應採由國會與人民共享之雙軌制,但實際上法律對於人民如何行使創制、複決權並無明白規定,
長期立法怠惰與國會刻意壟斷,使我國修憲提案型態似有違憲並違背國際民主潮流之虞。
備註
(註一: 例如中華民國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增修條文第12 條)
(註二:例如瑞士有公民連署)
(註三: 南韓的憲法修正案、國民投票案應由國務會議審議。憲法之修正,由國會在籍議員過半數發起,或總統提出。)
參考書目
一: 陳采葳/各國修憲提案權之設計/政策週報(第二十七期)/ 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政策委員會/2006.08.07
二:陳水扁/「憲法變遷與憲政改造」國際學術研討會開幕儀式致詞/中華民國(台灣)總統府/9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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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迎合那綠色偏激又將陳水扁視為無上聖人且激進支持台獨的謝昭男
寫完這份作業後
我深深的覺得
自己成了民進黨的狗.......
噢買尬
真是為了分數不擇手段阿!!!
民進黨的人
講的話真的比唱的好聽
好像都頭頭是道很有道理
卻怎麼看都覺得是歪理
總而言之
是完成了一份作業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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